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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07-05-24    |    【放大】 【缩小】  |  【打印】 【关闭

    
    一、各国社会保障水平和模式介绍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全体社会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我们通常理解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包含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及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社会保障体系。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传统风俗和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不同,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较大。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北欧国家特别是瑞典、丹麦、挪威三国的社会保障模式是福利型的。下图是几个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较:
    
    
    
    
    
    由于人口老龄化和高福利政策,一些老牌福利国家,企业和国家不堪重负,英国、德国等许多国家已开始改革,由福利型保障模式向国家、企业、个人多层次保障模式发展。
    
    养老保险模式:共同趋势由国家主体逐步向主体多元化发展。
    
    保险的范围: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保险纳入范围。
    
    保险资金来源: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负担比例较高,国家、雇主、个人三方负担。
    
    享受保险待遇的条件:发展中国家年满60岁,发达国家年满65岁。
    
    缴费方式:主要两种方式,社会保险费(德国)、社会保险税(美国)。
    
    支付模式:现收现付制(德国)、基金积累制(美国、中国)。
    
    我国目前还没有《社会保障法》,我国社会保障只是基本生活保障,以下围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改革为主线进行介绍。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文革时期(1951—1969)计划经济时期
    
    标志: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加上已建立的优待抚恤制度;救灾救济、公费医疗政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制度等,到1956年初步建立了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为什么说以国家为责任主体?
    
    我国建国初期完全继承了原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片面强调全民的福利性(生、老、病、死)。集体和国有企业的职工产生了极强的安全感,当时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保障职工生活、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单位缴纳工资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个人不缴纳,其中30%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支付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如疗养所、休养所、养老院、残废院、孤儿院等,另外70%劳动保障金存于基层工会,作为劳动保障基金,支付抚恤费、补助费、救济费,发放模式是现收现付制。
    
    文革期间,社会保障事业遭受重大挫折。以1968年底撤销主管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事务的内务部为起始标志,1969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使劳动保险失去统筹功能,工会组织不再是劳动保险管理部门,并最终使社会保障制度成了相互分割的板块结构。
    
    第二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时期(1986——1991)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开始逐渐走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工资制度进行了建国后的第二次改革,“铁饭碗”被打破,迫切要求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为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1986年推行退休费社会统筹,全民所有制职工从1986年7月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集体所有制职工从1987年4月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方式由现收现付制改为基金积累制,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只是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同。
    
    这期间,企业待业保险覆盖面窄,只针对破产企业,公费医疗已引入个人分担机制。
    
    第三阶段,市场经济时期(1991—)
    
    进入90年代,我国的经济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期,国务院在建立有中国特色适合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
    
    1、养老保险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1991年开始尝试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1994年10月国家人事部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指导意见,全国有20多个市县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缴费比例不尽相同,还处于试点阶段。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原理趋同,只是在退休后待遇有所不同,以下主要介绍企业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在1986年建立后国务院先后三次改革:
    
    第一次1991年国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①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次1995年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活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①基本养老费用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企业缴费比例逐步回落到20%,个人逐步提高到8%,个人帐户总比例11%。②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③个体业主及其帮工纳入养老保险。④收支两条线,保障破产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发放。
    
    第三次1997年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①统一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划分全民和集体缴费比例。
    
    2、失业保险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保障
    
    198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1998年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又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覆盖面扩大到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实行三条保障线制度:下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单位2%,个人1%。职工下岗后在单位再就业中心最多领取3年下岗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之后可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建国初期一直到80年代中期,我国一直是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包括工伤、生育),期间农村曾实行农民合作医疗。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由单位和个人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吉林省长春市于2001年10月进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个人缴费比例2%,每个参保人员交纳统筹基金50元/年。纳入个人帐户比例:45岁以下职工3%;45—60岁职工4%;60岁以上4.5%(退休职工不缴费)。
    
    工伤保险和女职工计划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