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现一些机构和个人,存在冒充“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中国科学院哈尔滨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组成部门或工作人员进行对外宣传,并在某些食品、设备上印有“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中国科学院哈尔滨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等标识的现象。
在此郑重声明,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不从事任何具体产品,包括医疗用品、药品和保健品的生产和经营;按照中国科学院对院级非法人单元、所级分支机构清理工作要求,原“中国科学院长春技术转移中心(或中科院长春中心)”“中国科学院哈尔滨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或中科院哈尔滨育成中心)”“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大庆产业育成中心(或中科院大庆育成中心)”“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牡丹江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或中科院牡丹江育成中心)”等机构均已撤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或者授权,在其商品或者服务宣传上使用“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或中科院长春分院)”等名称或者标识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不得用已撤销的上述机构相关名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冠名等活动。我单位将保留对相关侵权行为人依法追究全部法律责任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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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