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4-5日,分院机关结合年度工作考核同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部门第一负责人及签订责任书关键岗位人员,对照2015年7月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汇报了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其他管理人员汇报了参加廉政教育活动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在分院党组、纪检组指导下,监察审计处设计了包含《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明细内容的《部门(中心)党风廉政考核表》和《管理人员党风廉政考核表》,要求全体人员在考核后填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级审批后,部门负责人交由监察审计处、其他管理人员交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归档备案。
通过考核,进一步落实长春分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实现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督促干部职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干部职工进一步提升廉政意识,督促自己认真执行分院各项规章制度。